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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管理規定
開封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開封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各縣、祥符區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備案通過開封市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和公開辦理結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應及時告知本級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二章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八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第九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性建筑批準文件;
(四)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需進行特殊消防設計的特殊建設工程)。
第十條 消防設計文件除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第七條執行外,新建、擴建工程還應提供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電子合格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外的建設工程還應提供同等資質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改建工程(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消防設計文件除以上資料外,改建后使用性質和功能與原規劃不一致的,應提供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意見。
已取得施工圖審查電子合格書的,建設單位不再提交施工圖。未取得施工圖審查電子合格書的,以光盤形式提交施工圖。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改建工程(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同時,應審查以下材料:
(一)主體建筑的不動產權屬證明,對暫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明的新建建筑裝修工程,應提供主體結構驗收合格證明;
(二)非所有權人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修的,應當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封面、建筑裝修工程涉及的圖紙目錄、設計說明、設計圖紙、設備和材料表;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內施工圖設計深度圖樣》以及現行標準規范等要求;各專業設計說明應包括消防設計內容;應采用合適的制圖比例,經各專業設計、校對、審核、審定人員及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
(五)建筑裝修工程范圍內的原建筑主體的竣工圖紙。對確實無法提供或與工程實際不符,且不改變原建筑主體、承重結構、不影響消防安全的,應由原建筑所有權人、物業管理企業、裝修工程建設單位、裝修工程設計單位共同作出消防安全承諾。
(六)建筑裝修工程原則上不應改變原建筑主體、承重結構、不影響消防安全,確需改變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所有權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出具的書面同意材料;
2.應按工程建設基本程序履行相關手續,并提供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
(七)對超過原建筑主體結構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等影響主體結構安全的,應由原建筑主體設計單位或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書面復核意見,必要時還應提供補充勘察報告。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消防設計審查程序按省級住建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不再對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技術性審查,根據聯合審查意見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需省級住建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計入在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消防設計文件已經施工圖審查機構技術審查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后的設計文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七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特殊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二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現場評定,出具消防驗收意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發現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并重新申請消防驗收。
第二十一條 特殊建設工程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內容。
現場評定具體項目包括:
(一)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
(二)總平面布局,應當包括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項目;
(三)平面布置,應當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設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有位置要求場所(如兒童活動場所、展覽廳等)的設置位置等項目;
(四)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
(五)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應當包括裝修情況,紡織織物、木質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復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電裝置發熱情況和周圍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隔熱、散熱措施,對消防設施的影響,對疏散設施的影響等項目;
(六)防火分隔,應當包括防火分區,防火墻,防火門、窗,豎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項目;
(七)防爆,應當包括泄壓設施,以及防靜電、防積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應當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門、疏散走道、避難層(間)、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項目;
(九)消防電梯;
(十)消火栓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網、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報警閥組、噴頭、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包括系統形式、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系統功能、以及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和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等項目;
(十三)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包括系統設置、排煙風機、管道、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四)消防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消防配電、用電設施等項目;
(十五)建筑滅火器,應當包括種類、數量、配置、布置等項目;
(十六)泡沫滅火系統,應當包括泡沫滅火系統防護區、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發生裝置等項目;
(十七)氣體滅火系統的系統功能;
(十八)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消防驗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將消防驗收情況一并反饋給牽頭部門,統一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六條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其他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辦理消防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三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其他建設工程抽查比例,在省住建部門出臺標準前,參照原消防部門標準,按照公共聚集場所60%,其他人員密集場所50%,地下建筑40%,易燃易爆場所50%,高層住宅、高層辦公40%,多層住宅、多層辦公30%,廠房和倉庫30%,其他建筑20%的抽查比例,在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憑證》時隨機確定檢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按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要求完成檢查,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四條 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書面復查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建立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資料依托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平臺逐步實行數字化,并及時與應急救援共享相關資料信息。
第三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除依法給予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住建部門出臺新規定后,按新規定執行。
地址: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澗東路2號全城都市河畔B幢1-1802
電話:13849928850(劉經理)
13837930078(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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